为贯彻落实国家2017年餐饮业质量安全提升工程,有效解决“小餐饮”(“小饭桌”,下同)、食品摊贩在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、《吉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“小餐饮”、食品摊贩经营行为进行专项治理,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食品经营的“小餐饮”、食品摊贩,均须遵守本通告。
二、本通告所称的“小餐饮”,是指经营场所面积较小,加工制作过程简单,从事单一品种经营的食品经营者。其中“小饭桌”是指专为中小学生提供就餐和托管服务,规模小,家庭式的餐饮服务提供者。
本通告所称的食品摊贩,是指定点定时设摊销售食品、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。
三、从事“小餐饮”经营的,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《食品经营许可证》;不具备许可条件的,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行登记管理。
食品摊贩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行登记管理。
四、“小餐饮”、食品摊贩专项治理的内容:
(一)无许可证、未登记的;
(二)经营场所 “脏、乱、差”的;
(三)食品、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;
(四)未建立、落实食品原料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的;
(五)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;
(六)餐具、饮具未按规定清洗消毒的;
(七)超范围、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;
(八)其它不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的。
五、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学校组织开展学生“小饭桌”就餐的情况调查,及时整理相关信息通报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。指导学校将依法取得许可证和进行登记的学生“小饭桌”相关信息公示于校园宣传专栏或醒目位置。
六、各区人民政府、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指导相关部门、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严厉打击无证经营行为,对管辖区域内学生“小餐饮”进行全面排查摸底,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。
七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制定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,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“小餐饮”、食品摊贩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,全面规范食品经营秩序,提高食品安全水平。
八、公安机关对阻挠、抗拒行政执法的单位或者个人,依法予以处罚。
九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举报“小餐饮”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违法行为,对“小餐饮”、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十、违反本通告有关规定的,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。
十一、本通告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教育局、市公安局、各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。
十二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长春市人民政府
2017年8月10日